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,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、残、病、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。
本机构开展的法医病理鉴定有:1、死亡原因鉴定 2、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 3、死亡方式判断 4、致伤物推断5、成伤机制分析。
1.死亡原因鉴定(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,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。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,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)。
2.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(通过对人体器官!组织切片进行大体检验和(或)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,依据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分析,判断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意见)。
3.死亡方式判断(通过案情调査、现场勘验、尸体检验及相关实验室检验/检测等资料综合分析,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是自然死亡还是他杀、自杀。意外死亡,或者死亡方式不确定)。
4.致伤物推断(依据人体损伤形态特征、微量物证及DNA分型检验结果等,结合案情、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,对致伤物的类型、大小、质地、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,推断致伤物)。
5.成伤机制分析(依据人体损伤的形态、大小、方向、分布等损伤特征,结合案情、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,对损伤是如何形成的进行分析判断)。